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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17-07-31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与徐某与隗某借款合同一案是同一借款关系,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徐某在上述案件中未列董某为共同被告,并不表明放弃了对董某的起诉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董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后,董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与前述案件基于同一借贷关系,但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目的也不同,徐某起诉隗某时旨在要求隗某承担清偿借款责任,本案目的则在于请求确认借款为董某与隗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二理”的诉讼原则。徐某在另案中起诉隗某还款,不能导致其丧失要求董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权利。而且,经法院查明,所涉欠款并未完全清偿。因此,徐某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向董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