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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17-07-31
法制网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此前的《规定(一)》《规定(二)》和《规定(三)》作了相应修改。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该决定。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