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于2014年4月入职到原告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为工作方便以及节约用水,某物业公司同意被告和保洁员从地下车库的水井里取水。2014年11月30日,被告在工作的区域工作时期间,由于水井井盖没有关闭导致一位业主的母亲失足跌落,某物业公司为此进行了赔偿。2014年12月某物业公司以此对被告予以口头辞退,被告也没有再上班。被告在某物业公司辞退前月工资1880元。某物业公司对被告辞退前41天的工资未发放,某物业公司也没有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被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此外被告李某陈述在被辞退后,一直到现在没有工作,某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外做事。